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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/經濟日報提供 |
這項「伏克爾法則」增訂的最終版本,規定華爾街必須向主管機關證明,業者所做的證券交易,是代表客戶所從事的交易,或是為防範市場風險的避險,非為投機獲利目的。
聯準會(Fed)、聯邦存款保險公司(FDIC)、美國證管會、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、金融局(OCC)確定禁止銀行從事所謂的自營交易,比兩年前所提版本的規定更為嚴格。摩根大通、高盛等華爾街業者為阻擋這項立法,已遊說奮戰三年多。
其中三個機關,包括Fed、CFTC與FDIC都訂於10日表決此案。根據最新消息,FDIC委員會已一致表決通過,決定採納伏克爾法則。OCC局長也都表示支持。
監管機關也為敲定條文折衝多時,雖禁止高風險交易,但仍同意銀行得以做市商的角色代表客戶、或純為避險、或當承銷證券時,進行風險押注。
最終版本的文字中,銀行業仍可以從事做市交易,並為協助客戶交易布局,但部位不得超過「客戶近期合理需求」。
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長古倫伯格(Martin Gruenberg)發布新聞稿說,新規定也禁止所謂的投資組合避險(或稱總體避險),銀行靠這種作法來從事各種避險目的不同的交易,藉以掩飾投機操作。
銀行業者憂心這規定有損獲利,連依法可從事的業務,像是目的在對付市場風險的避險交易、為客戶承做的做市交易,以及承銷證券,也將處處受到掣肘。
為配合政府政策,華爾街各大銀行已紛紛結束自營交易業務。伏克爾法則最終版本的影響,在於主管機關如何介定其他金融交易,主要在於做市交易和避險交易的細則。
光是做市要如何定義,即關係著華爾街五大銀行高達440億美元的營收。
伏克爾法則 (Volcker Rule)
2010年1月21日,美國總統歐巴馬提出最新金融改革方案,稱之為「伏克爾法則「volcker rule」,旨在限制金融機構所承擔的風險,降低系統性風險發生機率。
伏克爾法則主要內容為:
1、限制規模-擬禁止大型金融機構進一步整併,計劃更改銀行現行市占率的上限規定;自1994年起,每一銀行之投保存款金額占全國比重不可超過10%,歐巴馬計劃將10%上限納入非投保存款及其他資產。
2、限制營運範圍-要求商業銀行不得進行自營商交易,也不得擁有或投資對沖基金與私募基金。1930年代的格拉斯-史蒂格爾法(glass-steagall act,後來稱為the banking act of 1933)是規定商業銀行、證券公司(投資銀行與保險公司)不得跨業經營。禁止銀行從事自營交易的規定雖不會對美國公債造成影響,但卻將嚴重影響國際間主權債券的交易。